一、受理范围
按照《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》的相关规定,应当由一公局集团纪委受理的一公局集团管理干部及以下党组织、党员违反党纪政纪问题的检举、控告;依法应由纪检机构受理的党组织、党员不服党纪政纪处分和其他处理的申诉;针对党组织、党员违纪违法、失职渎职,损害党员和职工群众合法权益的诉求;对党风廉政建设和纪检监察工作的批评、建议等。
二、办理原则根据被检举、控告人的职务和举报内容,实行“属地管理、分级负责”,“谁主管、谁负责”的原则,依纪依法办理举报件。在本单位及本级多次检举、控告得不到及时查处时,可以越级检举、控告。
三、检举、控告人的义务和责任
1.检举、控告人必须遵守国家法律、法规及企业有关规定,不得损害国家、社会、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。
2.检举、控告人应当抱着对党和国家及企业、职工利益高度负责的态度进行检举、控告,检举、控告的内容必须客观真实,不得捏造、歪曲事实,不得诬告、陷害他人。对借检举、控告诬告陷害他人的,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;涉嫌犯罪的,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。
四、注意事项
1.提倡署实名举报。署实名举报的,或署实名举报需要回复的,请详细注明联系方式。
2.鉴于当前互联网上实施安全保密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风险性,因此重大检举控告事项和需要保密不宜网上举报的事项,请采用来信来访等举报方式。
3.凡不负责任或违反有关管理规定因网上举报引起的法律风险,举报人负全部责任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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